东方网6月26日消息:年6月25日晚22时许,大连市警方在甘井子区南关岭一居民小区将网传“女子半夜遭殴打”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男,31岁,大连人)抓获。经医院诊断,被害人吴某脸部软组织挫伤,经治疗目前已出院。然而,大量网友对通报中的诊断结果表示质疑,认为“打昏厥才软组织挫伤”不合理。
对此,微博认证为副主任法医师,《法医秦明》系列小说的作者在自己的微博中发文表示,受伤过程和损伤结果之间是没有必然联系的,诸如“这一拳就颅内出血了?”或者“打成这样都找不到轻伤鉴定依据?”之类的感叹经常会有。法医可以了解受伤过程,但鉴定一定只能依据损伤结果。损伤结果和伤者个体差异、受伤部位、伤者体位、损伤力度、方向、现场环境等等诸多复杂因素都关系。
随后,“法医秦明”还对就几个法医鉴定相关问题进行了科普。
1、有些朋友查阅的《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这三个标准已于年全部废止。现行的标准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2、关于脑震荡,原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八条确实有规定,但从我工作起,各地法医就不依据此条鉴定伤者为轻伤。而现行标准已将此条废除。为什么“脑震荡”不能鉴定为轻伤?因为脑震荡是个泛泛地概念,轻到出现头痛、头晕、恶心、呕吐等症状,哪怕没有任何检查可见的颅内损伤,医生都可能会下此诊断。而法医鉴定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通过体征、辅助检查明确可见的器质性损伤或功能障碍,而不能根据伤者的“症状”来做鉴定。很显然,这是应有的法律精神。
3、关于心理创伤鉴定。法医进行的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针对的是人的身体。对于心理的创伤,是无法进行鉴定的,没有标准可依。主要原因是以现在的医学技术水平,无法客观科学评价一个人的心理创伤程度,没有客观科学的评价指标,而且受伤者自身心理差异的影响巨大。我们也希望专家学者们能找出客观、公正、科学、符合法律精神的心理创伤鉴定的办法,建立相关的标准、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