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速递
刘某某与女儿潘某在某银行前遇到债务人李某敬,索债未果,潘某与李某敬发生口角,后相互厮打,李某敬和其亲属李某梅、陈某某等人将刘某某打伤住院。经沭阳法院审理,判决李某敬、李某梅、陈某某赔偿刘某某医疗费等,共计.05元。
沭阳法院案情简介
年3月9日,刘某某及其女儿潘某在沭阳县农村商业银行湖东支行附近遇到李某敬、陈某某,因李某敬欠刘某某钱款,潘某向李某敬索要,李某敬没有给付,潘某与陈某某因此发生口角,继而相互厮打在一起,后被人拉开。陈某某用手机联系李某梅(李某敬妹妹),于是李某梅及其母亲王某萍也赶到现场“助战”。
李某敬一边吆喝“打”,一边和陈某某、李某梅等人与刘某某及其女儿潘某再次相互厮打了起来,致刘某某受伤住院治疗。经诊断,刘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脑震荡。刘某某支出医疗费.61元。
案件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本案中,三名被告作为共同侵权人,对刘某某的损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刘某某未能控制自己的情绪,其自身亦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结合纠纷发生原因、发展过程、刘某某受伤情况判断,三名被告对刘某某受伤的后果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医疗费.6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误工费.8元、护理费元、交通费元,合计.41元,由三被告赔偿60%即.05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等条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注:文中图片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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