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为的你以为就是你以为了吗?”
这可不是什么绕口令
日常生活中
我们常常听到这样的话
“我以为……”
然而
在达坂城区各工作队对民法典的宣讲解读下
各族群众渐渐明白
“我以为”的“以为”
并不是我以为的样子
“我以为我是好心,可以不担责”
今年9月,袁力(化名)开私家车去镇上办事,亲戚蒋伟(化名)便搭了顺风车,不料发生了交通事故,蒋伟额头擦伤,医院诊断有轻微脑震荡,共花销1.8万余元,蒋伟要求袁力进行医疗费用赔偿。
“我以为我是好心,这个责任不应该我承担,而且我并没有收他的钱。”袁力很是委屈,与蒋伟的“友谊小船”也翻了。达坂城区委*法委(区司法局、区委网信办)驻盐湖北社区工作队邀请了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和律师顾问,进行了面对面的解答。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运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经过专业的解答和学习,袁力明白,他在车祸中负主要责任,但本次搭乘纯属“好心同乘”,可减轻在本案中的民事责任。最终承担了60%的赔偿责任。
“我依旧会做个热心人,但是会牢记安全驾驶,保护好自己和他人。”袁力说。
“我以为借出去的钱就要不回来了”
最近东沟乡兰洲湾村村民杨鸿(化名)为了催债而头疼不已。去年,朋友向杨鸿借了元钱,当时双方谈好一周后还,但现在一年过去了,朋友仍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将钱归还给杨鸿。
恰好,达坂城区农业农村局驻村工作队开展了“学民法典爱生活”宣传活动,杨鸿便向第一书记、工作队长张寅生进行咨询。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学习中,杨鸿明白了,如果在约定还款日到期后,朋友借钱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但是一定要在3年内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否则就等于放弃了追讨债务!借出去的钱就很难要回来了。
“我们都应该好好学习一下《民法典》,带动家庭、带动亲戚、带动朋友,共同学习宣传民法典,通过学法知法守法,把生活过得更好。”杨鸿说。
“我以为只要换掉就没事儿了”
牧民合孜买提(化名)在白杨沟村经营着一家小商店。一天,达坂城区委统战部(区人民法院、新能风电公司)驻村工作队给他上了一课。
当天,工作队员在入户走访中,开展《民法典》宣传学习活动,到合孜买提家的商店时,恰好遇到一位村民说,前一天买的面包,准备吃时发现已经过期3天。尽管合孜买提赶紧给换了面包,但这一幕,工作队看在了眼里。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学习结束后,第一书记、工作队长王彪带着队员们和合孜买提一起查看了商店所有食品的保质期,并叮嘱要时常检查商品,特别是面包、牛奶、小零食等保质期短的食品。
“以后,我会更加注意食品安全,如发现过期或变质等情况,马上就下架销毁,绝不售卖给他人。”合孜买提说,这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来源:乌鲁木齐市“访惠聚”驻村(社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新媒体编辑:朱奇玮主编:冯友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