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震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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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2/14 18:29:00

一、基本案情

1、年6月3日,x市急救中心接到求救,路人在x市x小区门卫处发现王某某脑部外伤伴出血,拨打求救。年6月3日22:9:06秒出车,22:12:28秒到达现场。专科检查为:颅脑闭合性外伤,破口长约6-7cm,伴有出血。初步诊断:脑外伤、脑震荡、酒精中毒。具体救治措施及病情变化:到达呼救现场,给予查体及询问病史,脑部外伤给予止血包扎,医院,患者记不清家属电话,患者手机已丢失,医院进一步治疗。运送途中患者病情稳定,无恶心、呕吐,医院。

2、年6月3日23:05分王某某被送往被告x市x医院,体格检查:中年男性,神智欠清、饮酒后、躁狂状态,异常兴奋,诉头晕、头痛,暂未见恶心呕吐,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灵敏,头部长约6-7cm裂伤、渗血,四肢活动可。备注:患者饮酒后,异常兴奋、躁狂状态,极度不配合治疗。被告x市x医院开出药品盐酸左布比卡因注射液、破伤风抗毒素注射液、0.9%氯化钠注射液,但因患者不配合没有使用后退费。

3、年6月4日1时左右,x市急救中心收到急呼,患者王某某于10分钟前在医院南门锅炉房旁小沟内被发现躺地不起,颜面朝下,呼之不应,无自主活动。年6月4日01:06:38秒出车,01:08:59秒到达现场。出诊结果:医院。

3、x市公安局阜安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一份:王某某于年6月4日2时许,在x市分水岭小区楼下死亡,根据公安机关调查,目前无证据证实王某某死亡涉及刑事案件,家属无异议,要求自行处理尸体。

4、王某某遗体于年6月7日在x市殡仪馆火化。

二、患方观点

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王某某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照50%的比例赔偿原告的损失。

三、医方观点

1、病人不存在需要医疗的酒精中毒情况,并非急危重症病人,医院对病人的管理照顾不存在不当。急诊科特别是夜间急症医疗工作极为忙碌,酒后病人常见,尤其是夏季。监控录像和当时被告工作人员证实,医院医院时,意识清醒,行走平稳,语言流畅。不存在照顾依赖或生命危险等情况,病人送诊时亦没有家属或亲友陪同。医院探望或寻找,说明病人基本情况良好。

2、病人来院时头部伤口已包扎,但病人没有喷射性呕吐等颅内压升高症状表现,非急重病危病人。因病人饮酒后比较兴奋不配合治疗,医务人员计划待其配合时先予清创缝合术,再行CT等检查(见门诊病历记载)。医务人员则按照急重病危的急救原则,先行处理另一名病人。待医务人员处理完后再次查看病人,病人仍情绪兴奋,不配合诊疗计划(见门诊病历记载)。医务人员只能继续处理其他病人,病人于6月4日0时30医院急诊科回家。在此期间病人也几次自行离院,被被告的保安发现、劝阻、请回院并建议其接受治疗。

3、病人离院后因意外事件去世,被告深感悲痛和惋惜。医院对病人去世表示哀悼,向家属表示同情和慰问。然病人离院后的情况被告并不了解,病人死亡原因为何,死亡后果是否与被告医疗有因果关系,可能需要原告提供更多的证据加以证明。综上,被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判。

四、鉴定意见

考虑王某某符合因急性乙醇中毒诱发心血管疾病猝死,x医院对王某某的医疗行为中存在一定医疗过错,其医疗过错在被鉴定人王某某死亡中起次要作用,建议参与度数为C级(21%-40%)(供办案单位参考)。

五、医疗过错分析五、难点解析

1.由于被鉴定人王某某死亡后未进行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故根据现有资料,分析王某某死亡原因及x医院对王某某诊疗中的过错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2.根据x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技术处毒物检验报告载:送检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8mg/mL.其血中乙醇浓度达到中毒血浓度(1mg/mL),未达到致死血浓度(4mg/mL),分析认为被鉴定人王某某生前存在急性酒精中毒。结合王某某病历资料、现场照片、案情材料及毒物检测报告综合分析,考虑王某某符合因急性乙醇中毒诱发心血管疾病猝死。

3.根据x市急救中心院前急救病历(到达时间年6月3日22:12)院前急救查体“BP:/85mmHg,P:78次/分,R:18次/分,神志模糊,皮肤潮红,左右瞳孔等大4.0mm,对光反射迟钝,心率78次/分”;根据年6月3日x医院门诊病历体格检查“神志欠清,饮酒后,躁狂状态。异常兴奋,诉头昏、头痛”,结合急性酒精中毒诊治共识"中急性酒精中毒的诊断。被鉴定人王某某符合临床急性酒精中毒的诊断标准,x医院对于王某某急性酒精中毒症状的诊断存在疏漏。

4.根据病历资料以及本鉴定中心鉴定人对于视频资料、年6月4日现场电子版照片的审查,被鉴定人王某某存在头皮裂伤,符合酒后躁狂状态,并存在不配合治疗的行为,医护人员对其不配合行为亦有安抚劝慰,综合分析,认为医方对患者头皮裂伤行清创缝合处理后,应行头颅CT检查及常规心电图检查。对于本案中被鉴定人躁狂状态、不配合治疗的情况,应虑使用镇静剂。医方对被鉴定人王某某的治疗措施存在不充分的过错。

5.根据病历资料以及本鉴定中心鉴定人对于视频资料的审查,被鉴定人王某某于年6月4日于东门收费站处离开x医院,属于非医嘱离院。综合分析,认为医方在病人看护上存在一定疏漏,在被鉴定人离院后也未主动联系患者和家属,未充分告知病情、诊疗计划和离院风险,医方未充分履行看护、告知义务。

六、庭审意见

综合鉴定结论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于王某某死亡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本院认为由被告承担31%的赔偿责任较为适宜。

七、法院判决

被告x市x医院赔付原告因王某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68元。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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