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人身损害赔偿,是特指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身权的伤害。民法上可分为一般伤害、致残、致死伤害以及精神上的伤害。一般伤害指经过治疗可以恢复健康的伤害;致残指使人肢体或器官全部或部分丧失功能的伤害,如断肢、失明、脑震荡后遗症等。致死是指侵权人造成受害人生命终止。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因侵犯人格权致使公民受到精神上的痛苦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受害人人身损害赔偿按照受害人身份和居住情况确定损害赔偿金额,即城镇人口按照城镇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农业户籍人口按照农业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城镇标准赔偿与农村标准赔偿存在巨大的差距,以湖南省为例,农业人口与城镇人口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死亡赔偿金相差三分之二。
以赔偿数额为证:
城镇标准死亡赔偿金:元/年×20年(不考虑六十岁以上的年龄差距)=元,农村标准为/年×20年(不考虑六十岁以上的年龄差距)=元,城市标准与农村标准相差-=元,也就是说,农业人口在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人身损害赔偿中,要比城镇人口标准少元。
同是一条命,为什么死亡赔偿金相差如此之大?这种差距和不合理,一直以来都是普通老百姓和法律专家共同思考的问题。
年5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十七)指出:“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兜底工作,织密兜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推进低保制度城乡统筹,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动态管理下应保尽保。全面实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高托底保障能力和服务质量。做好困难农民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完善残疾人福利制度和服务体系。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从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上看,党和国家从顶层制度设计上明确提出“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相信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很快会出台相应的规定,落实“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人身损害受害人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获得公正、平等的人身损害赔偿。在国家立法机关、最高司法机关未出台人身损害城乡统一赔偿标准之前,希望各级地方法院能够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大胆实践,突破人身损害城镇标准与人身损害农村标准的界线,尽早实现人身损害农村赔偿标准与人身损害城镇赔偿标准实际意义上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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