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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8/1 16: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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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都市报7月18日讯(记者张理晶通讯员东成小邱)绿化工人刘某进小区进行绿化作业时,因没走指定入口被保安阻拦,双方发生争执,刘某被打伤住院。记者今悉,近日,硚口区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刘某经济损失1.75万元,同时,刘某拒不配合小区管理自身亦存在过错,法院酌定其自行承担10%的责任。

年7月的一天早上,绿化工人刘某和工友像往常一样,前往硚口区的某小区进行绿化作业。因为小区的配套工程还没有全部竣工,有一些未封闭的出入口可以通行。为了节省时间,刘某和工友们选择从其中一个出入口进入了小区,结果遇到了正在小区巡逻的一名保安。

保安对刘某等人进行了阻拦和制止,要求他们退出小区,从小区的正规入口处重新进入。刘先生等人则认为自己并不是第一次到该小区来进行绿化施工,之前也走过这样的入口,并且保安之前也认识他们,现在不让进,纯粹就是故意为难人。为此双方发生了争执。

保安见刘某等人不听劝阻,就通过对讲机呼叫同事过来支援。很快,保安的同事金某等人赶到现场,也陷入到争吵中。正当双方交涉正酣时,保安金某用胶棍击打在刘某的头上,刘某被棍子打中后,当即昏倒在地、失去知觉。事发后,医院进行了十多天的治疗,被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脑震荡,胸部损伤,脑梗塞。后经司法鉴定刘某为轻微伤,不构成伤残。

刘某出院后,多次找到物业公司和金某,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损失,但物业公司和金某均对刘某的要求不予理会,无奈之下,刘某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和金某起诉到硚口法院。

受理此案后,硚口法院依法查明了刘某与物业公司保安发生冲突以及受伤的事实经过。今年4月,法院一审开庭,金某和物业公司均表示,愿意赔偿医药费,但刘某从非正常通道进入物业管理的小区且拒不听从保安劝阻,并动手在先,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同时,物业公司认为,保安金某对刘某实施的侵权行为,是自身过错造成的,物业公司尽到了教育管理义务,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对小区负有管理职责,刘某虽未从指定入口进入,但在表明身份后,保安人员明知对方系绿化工人后应当予以放行却仍未放行,并导致双方发生言语冲突,最终发生伤人事故。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物业公司应当赔偿责任。考虑到本案发生的起因和后果,法院酌定物业公司承担原告损失90%的赔偿责任。

刘某作为小区绿化工人,在小区施工多日,明知小区指定的出入口,却拒不配合小区管理,且在小区保安询问时言语失当,以致发生冲突,其自身亦存在过错,法院酌定其自行承担10%的责任。同时,法院核定刘某的损失约1.94万元。

6月28日,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刘某经济损失1.75万元,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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