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震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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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7/15 16:38:00

电动自行车体积小、灵活、便捷,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见且实用的交通工具。但是,随着非机动车体量不断增大,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现象日益突出。在参与交通活动中,我们不难看到电动自行车驶入机动车道、闯红灯、逆行等交通违法行为,扰乱交通秩序,干扰车辆、行人通行,甚至由此引发交通事故。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

骑行安全知识的普及

减少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

今天蜀黍盘点了电动自行车10大“危险行为”

一起来了解一下!

危险行为1:骑车抢行、闯灯

在红绿灯转换之间,有的电动自行车骑行人为抢那么几秒钟,会选择抢行甚至闯红灯。殊不知,这样的情况下,最易发生交通事故。

典型案例

00:12

年4月28日21时许,嵩明县杨林官军路与天水路交叉口,一辆小型轿车行经路口未减速,绿灯剩余3秒时欲抢灯通过,直接将闯红灯通过路口的电动自行车撞飞,所幸电动自行车骑行人仅造成轻微伤。

据机动车驾驶人李某和电动自行车骑行人刘某交代,事发时李某有急事便心存侥幸没有及时观察到前方路况,想抢最后3秒绿灯通行,刘某骑乘电动车时正在拨打手持电话,未注意前方红灯。

经交警认定,刘某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是造成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欲抢灯通行,承担次要责任。

法律补给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危险行为2:不戴安全头盔

据统计,近三年间,我市发生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中,致死原因中有接近80%为颅脑损伤。而头部是人体最脆弱也是最致命的部位,当发生交通事故时,撞击力是惊人的。佩戴安全头盔是驾驶人自我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

典型案例

年11月2日,在昆明辖区国道保税区附近路段,一名骑电动自行车的男子连人带车摔倒在非机动车道上,因未戴安全头盔,其头部直接撞上路边花台,头部撞开一道10多厘米的口子,鲜血直流。经医院诊断,男子为开放性颅内出血。幸好当时送医及时,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安全提示

不戴头盔的理由千千万,而戴头盔的理由只有一个“安全”。别以为事故离我们很远,发生时才知道后悔已晚。

危险行为3: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电动自行车稳定性差,载人后制动距离加长,车辆重心提升,在转弯时易发生倾倒,一旦遇到紧急情况,极易引发交通事故,无法保障自身安全。

典型案例

年9月20日,卜某驾电动自行车(载李某、张某)行至嵩明县杨嵩线大成村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周某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张某受伤。

该事故中卜某驾电动自行车违规载人,并且超员,行驶过程中车辆重心不稳冲向货车,最后造成惨痛的后果。

法律补给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城市市区道路上可以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

危险行为4:酒驾

由于酒精的麻痹作用,不仅会让人意识不清,手、脚的触觉也会较平时降低。如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很容易造成把握不住方向,对外界车辆、人流判断不准的情况,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同时,电动自行车上路俗称“肉包铁”,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没有任何保护,血肉之躯与坚硬的地面、钢铁相博,后果可想而知。

典型案例

年1月17日21时22分,李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沿昆明市官渡区枧槽河东岸道路由南向北直行至皇廷饭店附近路段时,遇周某某醉酒后驾驶的一辆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禁令标志、标线指示对向驶来,双方在临危避让过程中,李某某所驾车车前部右侧与周某某身体相碰撞,致周某某现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原因:该事故系周某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加之李某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所致,确定由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律补给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醉酒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都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行车。

饮酒后驾驶电动车如果经鉴定,体内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ml的,就属于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危险行为5:逆向行驶

部分电动自行车骑行人为图方便,不愿绕行,甚至逆向行驶,给顺行车辆带来很多麻烦,也增加了安全隐患。

典型案例

00:18

年10月21日19时,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嵩明县黄龙街逆向行驶至银杏人家一号门口路段与一辆正常行驶的由周某婷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致电动自行车骑行人李某及乘员轻微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对于此次事故的处理,民警对于电动自行车划分主要责任,小型轿车划分次要责任,责任划分的依据就是因为电动自行车逆行,所以承担较大责任。

法律补给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通过该案例可以了解,不论行人、自行车还是电动自行车,在参与道路交通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仅能够保证自身的安全,即使在遇事时也有法律做有力支撑。

危险行为6:驶入高速公路、机动车道

典型案例

年7月26日8时许,嵩明县老昆曲高速路加油站路段,一辆小型轿车行经加油站路口未减速,将一辆电动自行车带倒,电动自行车骑行人因未佩戴安全头盔,送医后经鉴定造成轻微脑震荡。

00:10

据机动车驾驶人宋某和电动自行车骑行人马某交代,事发时宋某欲进入加油站加油,料想左侧电动自行车会减速慢行,但事与愿违,车未减速慢行,该起事故主要原因在于马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违规驶入城市快速道路、马某受伤的原因系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导致轻微脑震荡。

法律补给站

1、《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驾驶非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立交桥、高架桥或者封闭的专用通道。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违反以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危险行为7:未满16岁骑电动自行车

年1月3日11时43分,文某(女,13岁)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拉载李某沿昆明市吉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世纪城咏春苑附近路段时,所驾电动自行车越过路中单实线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同样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李某某发生碰撞,后李某某及其所驾电动自行车又与该路段停车泊位停放的一辆小型越野客车相碰擦。事故致李某某、文某及乘车人李某倒地受伤(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系文某未满十六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且未靠车行道右侧行驶所致,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法律补给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危险行为8:乘坐非法营运电动自行车

电动车非法营运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且这些电动车驾驶人为了躲避执法检查,时常会采取随处乱停、逆向行驶、闯禁、超载、超速、抢红灯、与机动车抢道等交通违法行为,对路面安全、乘客人身安全和交通秩序产生极大影响,存在重大隐患。同时,由于驾驶人员成分复杂,如果发生事故,乘客很可能投诉无门,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典型案例

《电动自行车非法拉客,将人撞成重伤后逃逸,结果...》

法律补给站

针对电动自行车非法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昆明公安交警部门依照《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对驾驶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再次被查获的,对电动自行车予以收缴后销毁。

对在地铁站、公交车站等公共场所喊客、揽客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公安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

危险行为9:骑车玩手机、打电话

典型案例

7月13日22时11分,在昆明市经开区玉缘路与龙辉路交叉口附近路段发生一起“追尾”交通事故。黄某骑行电动自行车车头前部与杨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尾部相碰撞,导致两车局部受损,黄某身体受轻微伤。

经调取事故现场监控并进一步调查,事故发生时,因电动自行车骑行人黄某在行驶过程中未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且在行驶过程中注意力不集中,有分心骑行的行为,最终导致追尾事故发生。此次事故中,交警依法判定电动自行车骑行人黄某负全责。

安全提示

骑行电动自行车时,骑行人视线偏离或分心产生的注意力不集中等分心行为是引发交通事故的常见且重要的原因。因此,不管开车还是骑车,玩手机、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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