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震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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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7/15 16: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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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在上下班时搭乘一下同事的顺风车,在这种无偿乘车的情况下,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又该如何界定呢?

张先生与李小姐是一个办公室的同事,又恰巧同住一个小区。张先生某天驾车上班时正好遇上李小姐,便好意载上她一同前往公司。不料车行半路,张先生为避让一条突然冲上路面的狗,车子失控撞上了高架立柱。事故造成张先生轻微脑震荡,李小姐颈部骨折和脑震荡。经鉴定,李小姐的伤情构成了10级伤残,区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经调查取证,认定张先生在行驶过程中遇紧急情况处置措施不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小姐未系安全带,属交通违法行为,但与本起事故无因果关系,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之后,两人就如何赔偿问题闹崩了,昔日关系密切的同事如今反目成仇。不久前,李小姐就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事宜走进了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

接到此案后,人民调解员就本案关键证据进行了核实,经查明,肇事车辆属非营运性质,所购保险仅为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事故发生在李小姐免费搭乘张先生车辆去公司上班的途中,且双方对交警作出的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李小姐认为交警部门已认定张先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就应该对自己进行赔偿,并提出25万元的赔偿要求。张先生则表示自己是无偿给李小姐搭车,并且曾劝告她一定要系好安全带,以免发生危险。然而李小姐不听劝告,乘坐时还打电话分神,才导致了如此严重的事故后果,损失应当由李小姐自己承担。同时自己医疗费和车辆维修费也花了12.5万元,这个损失谁来承担?双方意见不一,首次调解不欢而散。

第一次调解双方各不相让

为了防止纠纷激化,调解员改变了调解策略,采用分别做工作的方法化解纠纷。调解员首先约张先生在其公司进行沟通,并请公司负责人也一同参与。谈话中,为使张先生对自己的赔偿法定责任有个清楚的认识,调解员拿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告知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在调解员和公司负责人共同努力下,张先生表示愿意赔偿,但希望李小姐能降低自己的赔偿诉求。

看到张先生转变了态度,调解员随后又找到了李小姐,阐明其未系安全带这一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通过讲解法律规定和案例的方式,厘清无偿搭乘人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为打消李小姐疑虑,调解员还拿出《民法典》实施后,本市和全国各地法院判决的典型案例进行以案释法。李小姐渐渐接受了调解建议,并看在与张先生同事多年,愿意降低自己的赔偿要求。

最终当事人双方在公司全体员工的见证下,达成协议:李小姐的各类经济损失由张先生承担75%。

本起纠纷案中,人民调解员熟练应用前期已核实的证据,从法理上消除了纠纷双方对该案的认识误区;并运用以案释法结合动之以情的形式,既坚持了法律规定的无偿同乘赔偿原则,又为纠纷双方今后友好相处营造了良好氛围。

吴越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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