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之祸,谁来承担损失
“我的哥哥从工地回项目部的路上摔伤了,公司说负担一万元的费用。我认为这样的赔偿不合理……”近日,市民王先生拨打本报帮办热线寻求帮助。
原来,王先生的表哥张永利今年43岁,在位于我市中原路的一处工地干活。2月28日17时许,张永利从工地返回他所在的中铁二十四局焦作市市政工程中原路项目部时,发生了意外。
“当时,他和几名工友一起挤在三轮车的后面坐着,不知怎么就从三轮车上摔了下来,磕到了头。”王先生说,这次事故导致张永利颅骨骨折,被医生认定为轻微脑震荡。
住院一个多月时间,张永利花费了4万多元医疗费,可迟迟没有见到公司负责人过问此事。
“我认为哥哥这个事故应该属于工伤,公司不仅要赔付全额医疗费,连带着我们家属的陪护费、后期的营养费等也应该支付。但我给公司负责人打电话,他们却说只能补贴一万元的损失,我觉得很不合理。”王先生说。
随后,记者联系了该项目部经理程先生,并与他进行了多次沟通。
据程先生介绍,张永利出事后,该项目部的相关负责人对此事也进行了调查。
“导致张永利从三轮车上摔下来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他突发脑梗造成的,所以,不能算工伤。对于我们的员工出现这样的情况,我们深表同情。”程先生说,“为了表达我们对员工的关怀之情,最终在双方协商下,我们项目部愿意拿出2.7万元对张永利进行救助。”
对于这一结果,张永利的家人表示接受。
哪些情况可以认定工伤?
张永利的情况是否属于工伤呢?记者就此采访了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党仁杰。
党仁杰说,《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二款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按照张永利表弟王先生所述,张永利接受公司安排,乘坐公司车辆在工地与项目部之间往返的行为,是其完成工作任务必然经历的事情,如果是因此导致摔倒、磕到头部,继而才引发急性脑梗,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果张永利是因为自身突发脑梗,继而导致跌落、受伤,并非工作原因导致,则不能认定工伤。
而《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属于工伤。”该条款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即“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同时要求,职工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并没有导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因为该条款的成立建立在因为疾病导致死亡的前提之下,所以本条规定对张永利的情况并不适用。
“对于这种类型的纠纷,关键点在于是否因患急性脑梗导致了张永利的摔伤。”党仁杰说,“当然,成立工伤的前提是张永利能够证明与公司存在受法律保护的劳动关系。但在现实中,很多农民工并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遭受不因其自身疾病所导致的伤害、且难以完成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受害者可以通过‘提供劳务者受害’这一案由要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此外,党仁杰说,像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等情况的都属于工伤。
焦作日报全媒体记者杨珂报道
编辑: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