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震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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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6/30 17:00:00

相信很多人都有过这样的经历,因赶时间或者图方便,尾随车辆从升降杠底下进入小区,侥幸没有被砸。殊不知侥幸也是一种意外,如果期待的意外没有到来,面临的将是血的代价。今天我们分享一起,因八旬老人不走寻常路引发的血案。

5月15日下午,南京市雨花台区小区内,八旬老人张某骑电动车回家时。正好遇到一辆汽车也进入小区,该小区的车辆入口与行人入口相隔较近。在识别车牌后升降杆抬起,张某便迅速尾随机动车,想从车辆入口进入小区。

升降杆一般是靠感应车牌进行升降,不能对人进行识别。当张某从升降杆底下通过的时候,因未被识别,升降杆下落砸中张某,张某立即摔倒在地,头破血流。

经医院检查,张某头部表皮被刮伤,需缝合4针,并伴有轻微脑震荡。事后,张某认为是物业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赔偿他的医疗费用。

据了解,为图省事,张某已经不是第一次不从行人道进小区了,以前有过好几次都是侥幸“蹭”着升降杠通行成功,只是这一次不幸被砸。

经查看小区视频监控录像,张某未按规定通行,强行从升降杆底下通过。而保安疏于观察车辆后,是否有行人尾随,才导致这场悲剧的发生。

那么,张某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呢?

张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升降杆是专供车辆通行,不是人行道入口,其仍强行尾随车辆一起进入。虽然前几次“蹭行”成功,并不代表“蹭行”不存在风险。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升降杆离地面不到一米,而一个人如果想正常通行,至少需要1.8米。人根本无法正常通过升降杆,张某故意不走寻常路,导致被砸受伤,本人存在重大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为小区的管理者,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在车辆通行及人员通行入口处,设置专人值班,对防止危险发生采取安全措施。

一般情况下,对于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管理者,承担一定责任的几率比较大。除非有证据证明,完全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赋予了较为严格的责任。要求管理者对危险行为设置有警示提示,发现危险行为后立即进行提醒纠正,对防止危险发生采取安全措施等。

本案张某多次“蹭行”,虽然没有发生损害,但物业没有对此行为进行制止及纠正。以至张某一直心存侥幸,屡屡实施“蹭行”的行为。另外,入口处既然有看守保安,在车辆通行时,应注意观察是否有行人尾随,如发现,应及时予以制止或者使升降杆处于升起状态,保证行人安全。

本案中,保安人员未能注意到张某的“蹭行”行为,导致车辆通过后,升降杆落下,砸中张某。看守保安疏于观察,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

本案张某也认识到“蹭行”被砸是自己的错误,未予以起诉。经过民警调解,物业公司因自己的疏忽同意赔偿张某元费用。而张某经过这次血的教训,保证以后一定遵守规定,按规定通行。

本期观点律师:李珍律师,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这起由不走寻常路引发的血案,最终以调解结束。我们提醒大家,侥幸本身就是意外,不要期待太多意外,这违反社会发展的规律。成年人的世界从来都不容易,已经没有人为你买单,所有行为的后果都需自行承担,安全更需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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