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陕西省西安市的李沙,是西安当地某科技大学的大三学生,在今年10月份,经朋友介绍,她来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正街融侨馨苑小区的西安顺合通源有限责任公司实习。
“这家公司位于小区33楼,老板许某租的是两室一厅的民房,主要通过电话销售老年奶粉等产品。”李女士说,目前,他们正处于实习期,她的工作岗位是电销,底薪元、绩效元、全勤奖元,每周有一天休息。
“同时还要兼做文员、人事和负责考勤工作,但我们没有签用工合同。”李沙说,上班的第一个月,老板给了她元工资,“12月5日,我家里有事,我跟老板许某请假回家,没想到次日上班时,他竟骂我滚。”
于是,李沙愤然辞职,在李沙看来,她的11月份工资应该有元,但老板许某却一直没有发给她,在12月16日上午11点左右,李沙独自来到许某的办公室,希望能拿到工资,为防万一,她还悄悄地开启了录音。
李沙说,老板只同意支付她元的工资,称李沙迟到、旷工和请假的次数太多,要进行扣罚,但李沙认为扣罚元太多,于是找其理论,“一开始,我们一直在平静地沟通,没想到他突然抓起一根钢管,朝我头上打来,我抱头蹲在地上求饶。”
从李沙提供的录音显示,一开始,一名男子与一名女子进行对话,随后,传来了一阵脚步声,突然就有了“砰、砰、砰”的声音,然后就听到了那名女子撕心裂肺的痛哭声,声音显得十分惊悚,接着就有一名女子来劝阻他们。
李沙告诉记者,在录音中失声痛哭的女子就是她,而那名男子就是老板许某,另一位劝阻的女子是公司的员工,李沙说,在事发后,她想尽快离开,但对方一直不允许,还让她不许哭,怕被隔壁邻居听到,还拿刀威胁她说“弄死你都没人知道”!
李沙说,后来,许老板看她头上一直在流血,担心出人命,这才放她离开,这时,距离李沙刚到公司已经过去了90分钟,“临走时,他给了我元,医院治疗,后来我哥来接我,我把情况告诉了他,我们马上报了警,接警后,当地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把我们带回派出所做了笔录。”
记者从李沙出示的病历上看到,医生诊断其“头颅外伤,后枕部一长约6cm之破裂伤,深0.8cm,不规则,局部麻醉后双氧水及碘伏消*液反复清理消*各3次,缝合5针。”
在第二天,医院门诊部检查,在她的病历上,“现病史”一栏中,我们能看到,“一天前,被他人钢管砸伤头部,头痛头昏,头部流血,当即昏倒。”诊断系“闭合型颅脑损伤,脑震荡,头皮裂伤。”
在12月22日,李沙求助微博大V帮忙扩散影响力,在内容中,李沙称:“元的工资给我扣成了元,12月16日一个人去公司讨薪被老板用钢管殴打,还遭到恐吓、威胁、辱骂,还遭到恐吓、威胁、辱骂,我实在没有办法了,我现在已经没有钱去垫付我的医药费,无法继续接受治疗,也没有钱吃饭了。”
李沙说,在事后,她一直没敢将事情告诉学校,希望不给他们添麻烦,不过,对于她自称被殴打持刀威胁等情况,是否属实呢?记者多次拨打该公司老板娘的电话,却一直无人接听。
记者找到当地派出所的相关人士,相关人士表示,他们从接到李沙报警之日起,就一直在抓紧调查,全程有监督,依法在办案,目前,此事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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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