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熊孩子”的背后,都有一个“熊家长”。女子独自观影过程中,被后排熊孩子持续踢椅子20分钟左右,几次交涉无果。在最后一次交涉时,熊孩子家长非但没有阻止孩子的行为,反而猛踢女子椅背,导致女子受到轻微的脑震荡......
年8月22日下午,女子独自一人前往某电影院看电影。在观影期间,女子察觉后排的一个男孩一直在踢自己的椅子。原本女子认为男孩会停下自己的动作,但在女子转头制止无果后。男孩更加肆无忌惮,踢了大概20分钟左右,这让脾气一向很好的女子,也很火大。
在最后一次劝说男孩停止该行为时,男孩的父亲(甘某)用脚猛踹了女子的椅子一下,导致女子受到轻微的脑震荡。
女子又慌张又委屈,但是甘某却好像一点都不在乎。等到电影散场时,女子和甘某等人沟通时,想要甘某道歉。谁知道甘某听闻女子要他道歉后,又想出手殴打女子,被一旁的保安阻止。
之后,甘某出言不逊:“信不信我一巴掌打死你?”不但如此,男孩的母亲也在一旁帮腔,一直辱骂这女子。随后,一家四口扬长而去,并没有任何道歉的话语。
女子离开电影院后,立刻报了警。做完笔录,医院检查。检查结果为头部外伤,软组织挫伤,脑震荡可能。
8月26日凌晨,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通报称,涉事男子已被依法行*拘留。
事情一经曝出,立即引起了网友们的讨论,有人认为甘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有人则认为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是:无事生非、起哄闹事。甘某的目的是替孩子出气,所以不符合寻衅滋事的立案条件。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的入刑标准是轻伤及以上,本案中,如果女子的伤情鉴定达到轻伤的标准,甘某的行为就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伤情鉴定没达到轻伤,只是轻微伤,那甘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值得注意的是,故意伤害致人轻微伤的虽不构成犯罪,但会受到治安处罚。一般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甘某并不认为自己的孩子有什么错误,导致了孩子以为的任性。普通孩子成长为“熊孩子”,最大的影响来自于家长。
对此案,你们怎么看?
注:图片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