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震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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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称电影院内遭熊孩子家长踢伤,你们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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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就这样教育孩子的?”8月22日下午,上海一女子独自一人到电影院,看电影时,后面一熊孩子持续踢踹其座椅接近20分钟,影响女子正常观看电影。女子忍无可忍后,多次转头制止熊孩子的行为,但熊孩子根本不听劝阻。

女子最后一次转头制止熊孩子时,孩子的父亲不仅没有教育自己孩子,反而为孩子出头,用脚大力踹向该女子的座椅,椅背磕到女子的后脑壳处后,女子痛到整个人从座椅上,弹了起来。随后站着与孩子的父亲对峙。

女子只有一个人,对方根本不怕,睁大眼睛瞪着女子。女子无奈之下,只好另外找个空位。坚持把电影看完。

电影结束后,女子鼓起勇气要求对方道歉,并与对方一家四口沟通时,不曾想,孩子的父亲还准备冲过来殴打女子。所幸工作人员及时将其拦住。随后孩子的父亲,又用手指着女子说道“信不信我一巴掌打死你”。女子还说,孩子的母亲也一直在辱骂她。

医院检查,医生诊断为“头部外伤,软组织挫伤,脑震荡可能”。目前女子称其已报警,警方已介入调查。1、看完女子的控诉后,有网友表示,正因为家长目无法纪,才会导致孩子的胡作非为。该网友还非常愤慨地表示自古道“惯子如害子”,这家长再不教育好自己的孩子,以后有他们后悔的时候。还有网友直接喊话女子,既然给机会他们道歉、承认错误,他们不珍惜。等警方处理时,就不要再接受他们的道歉,让警方从重处罚。

实际上,这名网友说得有一定的道理,《公安机关关于办理治安案件流程规定》中明确指出,如果被侵害人接受道歉,予以谅解,并得到公安机关认可的,可以从轻处罚。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在作出行*处罚决定前,一定程度上是会酌情考虑被侵害人态度的。

2、孩子父亲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注意!虽然行为人没有直接殴打女子的身体,但其通过脚踹座椅的方式,伤害到了女子的身体,有视频和验伤报告为证,因此只要警方找到孩子的父亲,警方就一定会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元以下罚款。

3、孩子的母亲,也构成违法女子称,孩子的母亲也一直在辱骂她。大家千万不要以为自己没有动手,只是辱骂他人,不犯法。实则不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讲得很清楚,公然侮辱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元以下罚款。孩子的母亲到底有没有辱骂他人,其本人很清楚。其本人不承认也没用,因为除女子外,还有监控和工作人员可以作证。警方一查便知。

4、孩子父亲伤害他人身体及母亲辱骂他人,都属于过错行为,这一点没有任何异议。换而言之,孩子的父母除了要被公安机关处罚外,还要赔偿女子医药费、检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最后,有必要提醒广大家长们。父母不仅是孩子的一面镜子,同时还是孩子人生道路上的一盏灯。意思就是说,如果父母都觉得孩子这样做,没有错的话,那么孩子以后就会一错到底!难道这样的后果,两位家长真的是你们想要的么?

今天凌晨,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发布警情通报:

年8月22日,松江公安分局接一女子报警称:其在一影院观影期间,遭后排一男子踢踹椅背后感到头晕,肇事男子已离开。接报后民警当即依法受理,为报警人开具验伤通知书,传唤了肇事人甘某某(男,32岁)。经医院对报警人进行头颅CT检查,其颅内未见明显异常。8月25日,公安机关对甘某某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拘留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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