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都自治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感情纠纷引发的人身侵权民事案件,被告酒后殴打原告,被判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回顾:原告与被告之妹系男女朋友关系,后因原告与被告之妹发生争执,原告经常发信息威胁、纠缠被告之妹及其家人。某晚,被告在家中饮酒之后,趁着酒意,以原告欺负其妹为由,对原告进行殴打,造成原告身体多处严重受伤、鼻梁骨折,住院31天,诊断为左侧筛骨纸板骨折、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
三都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将原告殴打至轻微伤,侵害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权,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处理与被告之妹的感情纠纷中未采取正当方式,威胁、骚扰被告家人,具有一定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根据双方当事人对损害事实发生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酌定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的过错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潘某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95元;
法官提醒:人身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当人身权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司法保护,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何永利
编辑严瓯
编审干江东李中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