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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学董秘李涛收警示函下属公司涉诉讼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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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页-台海网]


  近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网站公布了《关于对李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号)。经查,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化学”,.SH)下属公司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苏01民初96号),中国化学未及时披露该涉诉事项。


  李涛作为中国化学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信息披露事务,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李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李涛应当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中国化学年年报显示,李涛于年4月至今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责令改正;(二)监管谈话;(三)出具警示函;(四)责令公开说明;(五)责令定期报告;(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李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号


  李涛/p>


  经查,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化学)下属公司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苏01民初96号),中国化学未及时披露该涉诉事项。你作为中国化学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信息披露事务,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年7月26日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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