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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关于文物仪器检测报告里的成分相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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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物艺术品收藏市场上,我们常会看到:许多藏家手持某些科学鉴定机构所谓的“元素分析”检测报告,上面往往赫然写着:此器物与某某年代的器物成分相符的检测结论。许许多多的文物贩子和经营者,都以此类检测报告为尚方宝剑,四处兜销他们的“宝物”。由于对文物艺术品科学鉴定的无知,果然有些买家信以为真,其结果必然是吃亏上当,悔之无门。

那么,这种所谓的“化学元素分析法”到底可不可以鉴定文物呢?

首先应该肯定,将科学检测方法和手段,引入文物艺术品鉴定程序的这种做法是值得推广的。有了科学手段的制约,文物艺术品鉴定可以克服传统“目鉴”的某些弊端,使之完全从主观经验的传统模式中解放出来,形成传统目鉴和现代科鉴有机结合的文物艺术品鉴定新模式,更有利于克服当前鉴定市场上的种种乱象,促进鉴定市场的良性发展。

近年来,我国用于文物艺术品鉴定检测的现代科技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红外光谱分析、电子探针分析、X射线荧光和热释光等等。相对而言,这些技术手段在陶瓷类文物的科技鉴定中比较常用。其次是青铜,再次是玉器。上述诸多的分析方法中最为有效的为X射线荧光和热释光技术。

X射线荧光,可提供文物材质的化学元素组成信息,再与科学数据库的数据相比对,原则上可确定文物的出产地。如果是陶瓷器,则可确定其窑口。利用热释光技术在陶瓷类文物中可以检测出文物的绝对年代(年以内的文物不适用)。另外利用X光照相技术、工业CT扫描等则可以显示文物内部结构及形貌特征,可以揭示被锈蚀掩盖的器物表面的纹饰、铭文、加工痕迹等信息。

关于文物的化学元素分析,现在多采取XRF等元素分析手段。主要是对文物的构成成分的元素进行定性、定量分析,与数据库数据进行比对后,得出文物不同地域和不同年代的结论。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检测手段只是检测文物的元素成分,并不涉及其它方面的内容。仅仅靠检测出的成分,是不能断定这个文物真伪和年代的。因为文物的科学检测需要有一个可靠的数据库,有了正确的参照数据才能得出正确结论。但在现实当中,我们大多数的检测机构往往存在着以下两大弊端,致使成分分析的检测方法的科学性质倍受质疑。

一是数据库问题,要建立一个全面的、科学的、数据库是一个十分巨大的工程,还要受到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例如,采集数据用的文物标本,不是可以随意采用的,而必须是国家正式博物馆馆藏品或有明确的考古登记的出土文物。而现在一些检测机构的数据库标本的采集,仅依靠某一机构或某一单位,依靠他们自己的鉴定水平而随意采集的。不仅如此,对文物标本的采集,更达不到必须的数量。所以,像现在这种各自为战的所谓的数据库是不具有科学性的。总之,数据库的科学数据,犹如一把尺子,尺子假如不准确,这尺子量出的所有结果必然都是错误的。

但是,我们还必须懂得:我们即使有了科学的数据为参照,是否就可以判定被检文物真伪呢?当然不可以。我们以瓷器为例:现在高仿造假者,他们掌握着中国乃至世界各大科学检测机构数据库的科学数据表,并会按照配比表中的配方去仿烧瓷器。例如,烧造清代官窑的高手们会找到古代所用的“高岭土”、“太后土”去仿造官窑器。再如,青铜器造假高手们,会用老器的残片、残件拼接组合成一件完整的古代青铜器。还有的干脆用老铜器的碎片,采用古代工艺重新冶炼铸造青铜器。像这一类“以老仿老”的高仿器,用成分分析的方法是无法得出正确结论的。还有一类是“以新仿老”,就是依据科学数据库的参数要求,在新的材料中添加相应的化学成分进行仿造。例如洛阳地区所仿照的唐三彩,就是在新的胎土中添加了古代唐三彩的所含的化学成分,使其成分中的化学含量完全达到真品的标准。这种情况,即使有科学的数据为参照,也是不能得出正确的检测结果的。

由此可见,即使在数据库比较健全的情况下文物成分分析的检测结果,也不能证明被检测器物为古代真品。成分分析方法是能断源,而不能断代,也就是说只能证明它的成分,而无法证明其真伪。其实,自从“成分分析”检测运用到文物艺术品鉴定领域以后,就一直作为传统“目鉴”的一个补充。鉴于上述的种种原因,其检测结果一直就不具有独立的鉴定意义。但那些浑水摸鱼的伪科学鉴定专家,就是利用收藏爱好者对于科学检测的无知,故意将成分分析冠以科学鉴定、立断真伪的功能,以期达到骗取高额的检测费。如此一来就使得成分分析检测的科学手段更加失去了公信力。所以在一些正式的司法案件中,这种“成分相符”检测结果并不为有关部门和业内所认可。

江苏镇江被舆论热炒一时的“天价古瓷”事件的主人X先生,自称继承了几十件宋代五大名窑之一的定窑瓷器,其中是白定、黑定、紫定、绿定、粉定各类精品样样俱全。尤其是绿定,在我国考古发掘和馆藏定窑中几乎未见真品。但按X先生的说法,全世界所发现的绿定仅为3件,而他手里便有6件。有幸曾亲眼目睹X先生的收藏,感觉不太好,他便拿出一摞河北省某鉴定机构及定窑专家开具的真品鉴定证书。其中,有几本就是那种所谓“成分相符较好”之类的仪器的检测报告。其中有一个比较突出的“精品”(是一只带“聚秀”字款的碗),竟是某国家级的博物馆开具的仪器检测报告,其结论是:成分与宋代定窑“符合较好”。

事有凑巧,一次,笔者偶然在电视上看到了X先生起诉《收藏快报》的报道,起因是《收藏快报》在本报刊登文章,认为X先生的天价古瓷事件是一场骗局,一场闹剧,一场陷阱。在诉讼过程中,X先生出具了那些所谓的“成分相符”之类的检测报告,法院通过向有关专家报告上尽管结论为“与宋代定窑成分符合较好”,但这并不能证明被检品就一定是宋代定窑产品。因为,就成分而言,完全有仿造的可能。所以,“成分相符”并不能成为鉴定古代瓷器的一个标准。为此法院驳回了X先生的诉讼请求,此案以X先生败诉而告终。可见在案件诉讼过程中,这种具有不确定性的检测结果是不能作为法律依据的。

事实上,这种关于检测结论的表述方法本身就是一种免责表述:“与XX成分相符”,这种表述已经告诉你:如此检测结果,只对被检器物的成分负责,并不对该器物的新老负责。检测机构只要数据没有问题,人家对被检器物的新老是一点责任也没有的。笔者在此建议藏家,不要盲目的去开这种检测报告。而买家就更不能以此类检测报告为依据去掏钱买货。这种报告并非鉴定证书,它只有参考价值,对于藏品真伪的鉴定是没有确定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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