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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引发交通事故,法官提醒无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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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人组团出游,车辆侧翻导致一人受伤较重。事发后的一年时间里,两家人因赔偿问题闹上法庭。6月24日,西固法院以此案为例,明晰“好意同乘”引发交通事故后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

张某与李某是同事关系,二人交情不错。年夏天,张某和丈夫计划在省内自驾游,因担心旅途寂寞,主动邀请李某夫妇同行,李某爽快答应。同年8月,一行四人驱车前往省内某景区游玩,由张某的丈夫驾驶车辆。途经省道某拐弯处时,张某丈夫因驾驶不慎致使车辆侧翻,车上四人除司机外均未系安全带,每人都不同程度受伤,其中李某伤势最重。事故发生后,四人被紧急送医治疗。经诊断,李某右肾挫伤、失血性休克、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其余三人均为皮外伤加轻微脑震荡,包扎伤口后即回家休养。后李某及其丈夫多次向张某夫妇主张赔偿医疗费用无果,两家友谊的“小车”翻了,李某夫妇一纸诉状将张某夫妇诉至西固法院。

首先,法院认定这是一起因“好意同乘”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在“好意同乘”关系中,因驾驶人不具有法律规定或事先约定的义务,仅仅是为他人利益,出于互利互助、提供便利的善意目的,邀请或允许搭乘人免费乘坐车辆,故其本质上属于一种好意施惠行为。

虽然“好意同乘”是一种无偿施惠行为,但无偿搭乘并不意味着搭乘人同意承担一切事故风险。民法典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据此,在“好意同乘”中,只有驾驶人应尽到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才属于应当减轻赔偿责任范畴,如果驾驶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搭乘人受到损害,且搭乘人没有过错的,则不应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回到本案,法官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夫妇驾驶车辆搭乘原告李某夫妇自驾游的行为本质上属于“好意同乘”。虽然导致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张某丈夫在行车途中驾驶不慎,但尚未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此外,原告李某夫妇因在乘车时未系安全带,其对自身受伤亦存在一定过错,故应当依法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最终,西固法院判令被告张某夫妇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许沛洁

来源: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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