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震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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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商场内玩蹦床摔成九级伤残,法院调解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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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游乐场。(简阳市法院供图)

侯现良四川在线记者任鸿

如今,商场内的儿童游乐设施越来越多,给孩子带来欢乐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意外风险。前不久,简阳市就发生了一起儿童玩蹦床摔伤致九级伤残的事件。该案因由谁来承担责任?简阳市人民法院近日对该案依法进行了调解,酌定由监护人自行承担30%的责任,被告商场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暑假期间,张女士带着女儿小芹(化名)在一家商场经营的儿童游乐场玩耍,当日下午,小芹在儿童蹦床区跳跃玩耍时,不慎滑落摔伤。张女士在工作人员的帮助下遂将小孩送医。经诊断,孩子右侧踝骨及指骨多处骨折,脑部轻微脑震荡。

在张女士两个多月细心照看下,孩子的情况逐步好转,但不幸的是这次意外也造成孩子身体多处不可逆损害,最终被鉴定为九级伤残。期间,张女士先后花费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十余万元,多次找到商场协商解决,但始终没有得到正面回复,双方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简阳市人民法院。

调解现场。(简阳市法院供图)

法院组织调解后发现,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为三个方面的问题。

问题一:经营性儿童游乐场所是否应当具备相应的运营资质?

经了解,该涉事商场尚处于试运行阶段,并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该商场尚未进行行政登记、许可,未取得经营性儿童游乐园的许可资质,没有经营蹦蹦床等娱乐性活动的权利。

问题二:游乐园是否完整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

调查显示,该游乐园没有在经营场所醒目的位置,张贴警示标语,也没有《娱乐设施相关危险等级分类名目》,这些均属于商场没有尽到提示义务的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商场没有尽到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应承担更高比例的赔偿责任。

问题三:本案中张女士是否不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但张女士女儿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过错无法承担责任,类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张女士照看不力的因素,故张女士应承担与自己过错相应的责任。

最终,简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调解,认为被告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鉴于原告的监护人监护不力,应当减轻被告的责任,酌定由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在办案法官推动下,该商场在庭审现场当即支付了足额的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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