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31部分: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性标志》(GB/T.31-)于年11月27日正式发布,并将于年6月1日正式实施。
作为GB《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的第31部分,与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第九修订版)有关的技术内容保持一致。
该标准的颁布旨在保障工作场所中的人员安全,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指导,以减少事故和伤害的发生。这些标志可以提醒人们注意潜在的危险,并采取适当的预防和保护措施。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GB/T.31-,我国在相应法规中也作出明确规定:
0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0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性标志具体要素内容包括
提示:以上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性标志要素除了理化特性、防范措施象形图这两项,其他要素同时也是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要素,但是细节要求有差异。
另外,该标准还规定了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性标志的制作与应用要求,包括颜色、字体、尺寸,印制要求,设置位置、设置方式、设置高度等。
标志示例如下:
未设置安全警示性标志或将面临这些处罚
该标准发布后,企业应在年6月1日前,按标准要求设置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性标志,否则将面临相关处罚。
具体的依据和处罚措施如下:
0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0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设置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性标志是企业保证作业场所安全运转,减少人员伤害的必要措施,企业应该按要求执行。
另外,早期已根据《-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AQ-》设置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性标志的企业,可根据该推荐性标准GB/T.31-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