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震荡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屡见不鲜72岁大爷换个座摔骨折,急刹车 [复制链接]

1#

近半年来,北京法院审结50起乘坐公交车受伤案。记者近日梳理发现,比起其他年龄段的乘客,老年人更易受伤,其中老年女性是最容易受伤的群体。急刹车是导致老年人受伤最主要的原因,另外,老年人受伤后致残率很高,达72%。

值得注意的是,50起案例无一例外,法院均判决公交公司在乘客合理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即法院认为公交公司未尽到安全运送乘客的义务,或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发现:年纪越大越容易受伤

案例:83岁老太摔昏迷

从年龄分布看,乘公交受伤案中受伤者最小21岁,最大83岁。具体而言,20岁至30岁3起,30岁至40岁3起,40岁到50岁5起,50岁到60岁10起,60至70岁19起,70岁至80岁9起,80岁以上1起。

可以明显看出,受伤群体的年龄层主要分布在50岁以上,60岁以上案例有29起,占总数的58%。

年1月19日,83岁的李老太乘坐路公交车,当车行驶医院附近时紧急刹车,导致李老太摔倒,当场昏迷。

李医院救治,因本身就患有重度骨质疏松症等一些疾病,这一摔造成李老太胸椎骨折、脑震荡、脑出血等多处损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李老太在诉状中称,“受伤前身体健康,家庭美满,而此次事故的发生,给自己的身体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伤,同时伤残会导致的后遗症定会给今后的生活增加可以预见的痛苦。由此,给整个家庭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

公交公司对事故的发生经过没有异议,并为老人垫付了一部分医疗费。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公交公司赔偿李老太6.2万多元。

发现:老年女性更易受伤

案例:64岁大妈摔骨折

从性别分布看,受伤乘客中男性10人,女性40人。具体到60岁以上的老年群体,29起案件中,男性乘客4起,仅占总数的14%,老年女性无疑是公交车上最容易受伤的群体。

年6月28日,64岁的周大妈乘坐兴68路公交车在滨河西里进站过程中,公交车司机紧急刹车,导致周大妈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周大妈医院,后因伤情严重,医院,该院诊断周大妈为胸椎骨折、腰椎骨折等,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周大妈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损失共计35.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周大妈在运输过程中受伤,公交公司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周大妈35.3万元。

发现:急刹车是老年人受伤主因

案例:72岁大爷换个座摔骨折

导致乘客受伤的原因多种多样,以29起涉及60岁以上老年人的案件为例,有15起因急刹车导致,3起因突然起步,3起因公交车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猛踩油门加速、车内有积水、下车时被车门夹住各有2起,1起因车辆故障,乘客换乘其他车辆过程中受伤,还有1起因为在双层公交车中下楼梯时受伤。其中,急刹车是老年人受伤主因。

72岁的李大爷诉称,年12月19日,他乘坐的公交车在驶出站台米时,司机紧急刹车导致其向前摔倒,造成右股骨颈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李大爷索赔17.7万多元。

公交公司拒绝赔偿,称当时车辆行驶稳定,车上其他乘客无任何晃动,并且李大爷在上车后先行坐下,又起身更换其他座位,此时由于其自身未站稳而摔倒。另外,公交公司还认为,李大爷自身患有多种疾病,摔倒也和其身体状况有关。

法院结合车内录像和证人证言查明,李大爷的确是在公交车上更换座位过程中,公交车司机刹车导致其未站稳摔伤,但李大爷自身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另外,虽然李大爷患有重度骨质疏松症,但并非由于该原因造成其摔伤。因此,公交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李大爷16.2万元。

发现:致残率高达72%

案例:摔成四级伤残大妈获赔万元

在29起涉及60岁以上老年人的案件中,最常见的受伤为骨折。29起案例中有25起申请了伤残鉴定,构成伤残等级的有21起,占总数的72%。绝大多数为十级伤残,但也有少数伤残等级高的案例。

年2月3日,67岁的郭大妈乘坐路公交车,在即将到达大井公交车站时,公交车突然紧急刹车,将郭大妈摔倒。因为撞击到了头部,郭大妈当场昏迷。送医后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脑干出血(桥脑),以及身上多处骨折等损伤。郭大妈经过天住院治疗方才出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公交公司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郭大妈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郭大妈构成一个四级、一个六级和一个七级伤残。

最终,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郭大妈万多元,其中仅残疾赔偿金就达81万多元。

发现:公交公司均被判担责

案例:摔倒三天后才就医公交公司仍被判赔偿

绝大多数公交公司对老人受伤的事实无争议,他们一般会对老人提出的个别损失如护理费、营养费的金额有异议,或者是对伤残等级的鉴定结论有异议。无一例外,50起案件法院均支持了乘客的合理索赔诉求,认为公交公司未尽到安全运送乘客的义务,或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年3月29日,62岁的于大妈登上路公交车,还未扶稳坐好,司机启动车辆,导致于大妈摔坐在了地上。乘务人员立即扶起询问,于大妈称无碍后下车。

三天后,于大妈因疼痛加重就医,经诊断为胸12椎体爆裂骨折。于大妈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索赔17万多元。

公交公司认为于大妈摔倒三天后才去就诊,相隔时间过长,不能认定其损伤与公交公司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结合于大妈的摔倒方式及受伤部位,法院对公交公司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最终判决公交公司赔偿于大妈16.9万多元。

提醒:应加强公交公司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多起判例中,法院均提到,城市公交运输作为当前城市公共出行的主要方式,具有一定的社会公共服务属性,涉及大众出行安全,承运人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应当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并同时加强车辆安全检查管理,以切实提高安全服务质效。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北京晚报记者张宇

流程编辑;TF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